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

2024-01-20 10:11:18 西德里美食

摘要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一、诉讼参加人 1. 在民事诉讼中,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诉讼,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。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,积极提供证据支持自...

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

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

一、诉讼参加人

    1. 在民事诉讼中,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诉讼,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。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,积极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。

    

    2. 在诉讼过程中,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诉,但反诉应当与本诉相关联,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。

二、证据

    1. 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关联性。证据的收集应当合法,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。

三、期间和送达

    1. 期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计算。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,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。

    

    2.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,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。

四、法院调解

    1.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,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,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,分清是非,进行调解。

    

    2. 调解达成协议的,应当制作调解书。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、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。调解书由审判人员、书记员署名,加盖人民法院印章,送达双方当事人。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
五、保全和先予执行

    1.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,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,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,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、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;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,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。

    

    2. 人民法院对于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、医疗费用的案件,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可以裁定先予执行。

六、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

    1.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    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

    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

    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;

    (四)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加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及其他人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    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

    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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